游泳池設計美觀,建筑面積寬敞,層頂高大,頂棚與墻面玻璃應大面積采光良好。池底設低壓防爆照明燈,底邊滿鋪瓷磚,四周設防溢排水槽。泳池分深水區和兒童嬉水區,深水區水深不少于1.8m,兒童嬉水區深度不超過0.5m;設有自動池水消毒循環系統和加熱設施。
池邊滿鋪不浸水綠色地毯,設躺椅、坐椅、餐桌,大型盆栽盆景點綴其間,配備一定數量的遮陽傘。
進入游泳池設有專用出入通道,人口處設浸腳消毒池。泳池區各種設施設備配套,美觀舒適,完好無損,其完好率不低于98%。
游泳池配套設施要求
游泳池旁邊有與接待能力相應檔次與數量的男、女更衣室、淋浴室和衛生間。更衣室配帶鎖更衣柜、掛衣鉤、衣架、鞋架與長凳。淋浴室各間互相隔離,配冷熱雙溫水噴頭、浴簾。衛生間配隔離式抽水馬桶、掛斗式便池、洗盥臺、大鏡及固定式吹風機等衛生設備。各配套設施墻面、地面均應滿鋪瓷磚或大理石,設有防滑措施。游泳區內應設飲水處。
各種配套設施材料的選擇和裝修,應與泳池設施設備相適應,各種配套設備完好率不低于98%。
泳池驗收標準
第一章 總 則
第 1.0.1條:為使游泳池的給水排水設計符合游泳水質、水溫、衛生要求和達到技術先進、經濟合理、安全可靠、方便管理和節約用水,特制訂本規范。
第 1.0.2條: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人工建造的游泳池和跳水池的給水排水設計,但設計溫泉游泳池、沖浪游泳池、醫療游泳池、水上樂園等游泳設施時,還應遵守有關規定。
第 1.0.3條: 游泳池的給水排水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,還應遵守現行的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》,以及其它有關規范或規定。
第二章 水質和水溫
第一節 水 質
第 2.1.1條: 游泳池初次充水和正常使用過程中的補充水水質,應符合現行的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》的要求。
第 2.1.2條: 游泳池池水的水質應符合表 2.1.2的規定。
表 2.1.2
第二節 水 溫
第 2.2.1條: 游泳池的池水溫度,可根據游泳池的用途,按下列數值進行設計:
一、室內游泳池:
1.比賽游泳池:24~26℃;
2.訓練游泳池:25~27℃;
3.跳水游泳池:26~28℃;
4.兒童游泳池:24~29℃。
注:旅館、學校、俱樂部和別墅內附設的游泳池,其池水溫度可按訓練游泳池池水溫度數值設計。
二、露天游泳池的池水溫度不宜低于 22℃。
第2.2.2條:室內游泳池設有準備池時,其池水溫度按本規范第 2.2.1條的訓練游泳池數值設計。
第三章 給水系統
第一節 系 統 選 擇
第 3.1.1條:游泳池應采用循環凈化給水系統。
第 3.1.2條:當水源充沛時,游泳池可采用直流給水系統,但入池混合后的池水水質應符合本規 范第 2.1.2條的規定。
注:當技術經濟、社會、環境效益比較合理時,可采用直流凈化給水系統。
第二節 充水和補水
第 3.2.1條: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時間,應根據使用性質和城鎮給水條件確定,一般宜采用 24h 。但最長不宜超過 48h 。
第 3.2.2條:游泳池的補充水量,應根據游泳池的水面蒸發、排污、過濾設備反沖洗(如用池水 反沖洗時)和游泳者帶出等所損失的水量確定,一般可按表 3.2.2的數據選用。
游泳池的補充水量 表 3.2.2
注:如衛生防疫部門有規定時,還應符合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。
第 3.2.3條:直流給水系統的游泳池的補充水量,每小時不得小于游泳池水容積的 15%。
第 3.2.4條:游泳池宜采用間接充水和補水的方式,如采用直接補水和充水方式時,應采取有效 的防回流措施。
第 3.2.5條:補充水管的設計,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宜與充水管道合并設置;
二、補水管的水流方向,不得與游泳池水流方向相反;
三、宜設置獨立的計量裝置。
第四章 水的循環
第一節 循 環 方 式
第 4.1.1條 游泳池的水流循環方式,應按下列規定確定:
一、盡可能使水流分布均勻,不出現短流、渦流和死水域;
二、有利于池水的全部的交換更新;
三、有利于施工安裝、運行管理和衛生保持。
第 4.1.2條 比賽游泳池池水宜采用逆流式和混合式循環。露天游泳池池水宜采用順流式循環。
第 4.1.3條 游泳池池水如采用混合式循環時,從游泳池水表面溢流回水量,不得小于循環水量 的 50%。
第 4.1.4條 游泳池水的循環,宜按池水凈化設備連續運行設計。
第二節 循 環 周 期
第 4.2.1條 游泳池水的循環周期,應根據游泳池的使用性質、游泳人數、池水容 積、水面面積 和池水凈化設備運行時間等因素確定。一般可按表 4.2.1采用。
游泳池水的循環周期
第 4.2.2條 游泳池水如采用間歇式循環時,應按游泳池開放前后將全部池水各循環一次計算。
第三節 循 環 流 量
第 4.3.1條 游泳池的循環水量,按下式計算:
Qx =α· V/T (4.3.1)
式中 Qx——游泳池水的循環流量(m3/h);
α——管道和過濾設備水容積附加系數,一般為 1.1~1.2;
V ——游泳池的水容積(m3);
T ——游泳池水的循環周期,按本規范第 4.2.1條規定選用。
第四節 循 環 水 泵
第 4.4.1條 循環水泵的選擇,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用途不同的游泳池的循環水泵宜單獨設置;
二、水泵出水量應符合本規范第 4.3.1條的規定;
三、備用水泵宜按過濾器反沖洗時,工作泵與備用泵并聯運行確定備用泵的容量。
第 4.4.2條 循環水泵裝置的設計,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應盡量靠近游泳池:
二、宜與循環水凈化設備設在同一房間內;
三、水泵吸水管內的水流速度采用1.0~1.2m/s;出水管內的水流速度宜采用 1.5m/s;
四、水泵機組和管道應有減震和降噪措施。
第五節 循 環 管 道
第 4.5.1條 循環給水管內的水流速度,不宜超過 1.5m/s;循環回水管內的水流速度,宜采用 0.7~1.0m/s。
第 4.5.2條 循環水系統的管道,一般應采用給水鑄鐵管。如采用鋼管時,管內壁應采取符合飲 用水要求的防腐措施。
第 4.5.3條 循環水管道,宜敷設在沿游泳池周邊設置的管廊或管溝內。如埋地敷設,應采取防腐措施。
第六節 平 衡 水 池
第 4.6.1條 在下列情況下,應設置平衡水池:
一、游泳池水為逆流式或混合式循環時;
二、數座游泳池共用一組并聯過濾器時;
三、循環水泵無條件設計成自灌式時;
四、循環水泵的吸水管過長影響水泵吸水高度時。
第 4.6.2條 平衡水池的有效容積,不應小于循環水系統的管道和過濾、加熱設備的水容積,且 不應小于循環水泵 5min 的出水量。
第 4.6.3條 平衡池的設計,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應設與游泳池相連接的連通管,連通管可與回水管合并設置;
二、池底內表面宜低于游泳池內底表面 700mm 以上;
三、游泳池補水管應接入平衡水池,且補水管上的水位控制閥門的出水口,應高于游泳池水面 100mm 以上。